聊建质字〔2014〕3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住建委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巡查中发现,部分在建工程抗震设防结构未按要求使用带“E”抗震钢筋,为加强抗震钢筋使用管理,确保抗震设防结构的抗震性能,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带“E”抗震钢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49)要求。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结构,其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板柱-抗震墙的柱,以及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部位的纵向受力钢筋,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应明确使用带“E”抗震钢筋,并注明使用部位。图纸审查机构应加强对上述抗震设防结构使用带“E”钢筋的审查。
二、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抗震设防结构用钢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采购时,应采购牌号带“E”抗震钢筋,不得使用非抗震钢筋替代带“E”抗震钢筋。
三、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抗震钢筋见证取样。在对抗震钢筋取样送检时,应截取轧有带“E”专用标识的部分送检,在检测委托时,委托书中应注明带“E”抗震钢筋所用工程部位和检验项目。送检人不得以非抗震钢筋替代带“E”抗震钢筋送检,不得要求检测机构将非抗震钢筋替代带“E”抗震钢筋进行“三项抗震指标”判定(非抗震钢筋检测报告中不得提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四、检测机构在检测收样时,对有带“E”标识的抗震钢筋,应核查钢筋样品及标识是否与委托情况相符,在检测结论中应明确是否符合相应抗震等级要求,当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三项抗震指标”时,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不符合相应抗震等级要求”结论。
五、对于检测报告中已明确“不符合相应抗震等级要求”结论的钢筋不得再次按抗震钢筋送样复检,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检测报告,所代表批次钢筋一律不得使用在抗震设防重要结构部位中。
六、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抗震设防结构中使用带“E”钢筋的监督管理,检查抗震设防结构设计图纸中是否明确使用带“E”钢筋及其使用部位,核查钢筋检测报告中无抗震性能指标参数及是否符合要求,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抗震钢筋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存放加工、隐蔽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结构工程质量。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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