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聊法创[2014] 1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各部门,驻聊各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人民团体、各大中院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保障聊城跨越赶超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制定《聊城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其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聊城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25日
聊城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并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保障聊城跨越赶超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构建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执法公正规范、企业依法经营、行业依法管理、基层民主自治、监督体系健全、公民守法尚法的格局,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实现法治化管理。
第三条 开展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全市法治化进程,保障聊城跨越赶超营造规范有序、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开展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市有机统一;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建设在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聊各单位,各行业,各人民团体、各大中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级建立健全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与考核。具体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城市创建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典型经验,交流信息,反馈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创建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聊各单位,各行业,各人民团体、各大中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等筹备工作。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办公场所、设施、经费适应工作要求。
第三章 依法执政
第八条 各级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认真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党委出台的文件要注重引用宪法和法律,阐述决策的法律依据和蕴涵的法治精神。
第九条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委在同级各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政协充分履行职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常委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决策的听证、集体决策、评价等制度;积极推行重大事项决策法律顾问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合法性论证。
第十一条 党委每年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党(委)组工作汇报各不少于一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建议、提案,办复率达100%,基本满意率不低于95%。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党内民主制度;积极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等制度。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干部的选拔、任用体系科学,程序规范,奖惩制度完善;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坚持并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政府组建法律顾问团,并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签订工作中征求法律顾问团意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明确应当进行听证、论证的事项,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第十六条 将依法行政纳入市政府对执法部门、单位的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在线办事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以有效方式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十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层次和审批项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精简和规范各类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完善办案程序,确保行政行为透明高效,并对全市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率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覆盖率达100%,执行到位率达95%以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执法人员资格公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有组织、分步骤地对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五章 公正司法
第二十五条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第二十六条 政法队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政法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无违法违纪现象和人员发生。队伍整体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民满意率达95%以上。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公证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实行司法人员录用、考核、考试、培训、奖惩、任免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赔偿制度,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十九条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加强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严禁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枉法、错判错押、超期羁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警务、检务、审务公开,最大限度地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司法机关执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三十二条 积极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下降。
第六章 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负责对本地、本部门、单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组织人事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制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
(二)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业务考试的重要内容,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用。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的要求将法律知识列入学校教学内容,做到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组织大、中、小学校认真实施。
(四)民营经济发展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会等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考核。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法院和检察院要加强对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九)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全市人与环境、经济与环境和谐持续发展。
(十一)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确保城市建设依法进行。
(十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十三)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宣传公路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法律法规宣传以及与农村、农民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依法办事水平。
(十五)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十六)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宣传与自身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十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十八)金融办、人行、银监局等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和保险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与考核,确保金融业依法运行。
(十九)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
(二十)新闻宣传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及大众传媒的作用,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制度,每年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普法考试,将考试成绩进行通报,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公务员年度学法不少于40小时,重点学习《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三)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各项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学校保证每学期法制教育课不少于10课时。
(四)以《公司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依法诚信经营。
(五)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村“两委”成员学法用法制度建设,引导农民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
第三十六条 依托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和专项宣传教育,及时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普法考试考核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法制宣传功能,开辟专栏,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结合本市实际,探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法治城市创建中的基础作用。
第七章 法律服务
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良好,管理规范,依法办事。
第四十一条 法律服务优质高效,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公民的法律援助及时有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有力。
第八章 依法治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称依法治理主体是指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
第四十四条 各地依法治理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依法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一)法治创建工作机构健全,负责对辖区内部门、单位、村(居)、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制定下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法治县(市、区)创建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扎实开展法治创建工作。
(三)县域建立一批法治公园(法治广场),乡镇要建立法治广场或综合法律服务大厅,村级要建立法治一条街或法律图书室,方便公民学法。
(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令畅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机构,定期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五)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社区矫正、联防联保、治安巡逻等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
(六)组织开展各项法治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建中的经验做法。
(七)建立健全普法宣讲团、法律顾问团、法律志愿者队伍,深入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八)建立一批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法治文化示范基地。
第四十五条 各机关、单位要健全制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一)各机关、单位法治创建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场所、经费、设施落实到位。
(二)及时制定法治创建和依法治理计划,扎实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三)推行政务公开,畅通便民服务渠道。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完善内部执法检查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行依法行政。
(六)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及时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完善内部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对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抓好本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八)积极参加法律培训、考核和集中法制宣传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依法诚信经营。
(一)各企业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场所、经费、设施落实到位。
(二)及时制定下发年度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三)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引导职工参与管理。健全企业厂务公开制度,设立公开栏,定期公开职工关心的事项。
(四)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法制宣传教育,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六)企业在工商登记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完善职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调解、普法、治安巡逻、法律服务等保障平台。
(八)深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九)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强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等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十七条 各类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依法施教。
(一)学校主管部门法治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健全,负责对学校内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建设工作的总体领导。
(二)法治创建办事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设施、有经费,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三)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有落实保障措施,有年度工作总结。
(四)建立健全学校领导、教职工和学生学法制度,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学生每学期法制教育不少于10课时。
(五)依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依法施教,依法保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
(六)健全完善《依法治校章程》,并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七)加强对学校内各种设施的安全排查,确保校园安全。
(八)学校对教师的聘任、考核等依法进行,无违法现象。
第四十八条 村(居)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各项活动。
(一)村(居)“两委”班子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协调,作用发挥好。
(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完善《依法治村章程》,以制治村,确保村(居)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三)严格落实“四民主,三公开”制度,实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定期公开村务、财务、党务。
(四)加强村(居)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村民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五)村“两委”干部每年集中学法5次以上。每年组织村民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六)村(居)人民调解、治安巡逻、联防联保等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
(七)村(居)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无黄赌毒、无邪教、无封建迷信、无集体越级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
第四十九条 其他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活动,无违法和重大违纪现象。
第九章 法律监督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坚持党的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统一。
第五十一条 纪律检查机关制度健全,措施有力,严格查处党内违法违纪案件,杜绝党内腐败。
第五十二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采取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等方式,强化法律监督。
第五十三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纠正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行业违法,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政协经常组织民主党派进行执法司法检查评议。
第五十五条 新闻部门要通过宣扬执法司法先进事迹,披露解剖典型案例,强化法治建设的舆论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社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热情欢迎、认真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群众申诉、控告渠道。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七条 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细则负责对全市的法治创建工作每年度末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负责对其辖区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于在法治城市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巨大的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对于在法治城市创建工作中态度不端正、措施不得力、弄虚作假或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限期改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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