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单位、部门完成会签,现公开征求社会群众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11月26日前反馈至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
1、电子邮箱:lcszjjwyglk@lc.shandong.cn
2、通讯地址:(252000)山东省聊城市军需路1号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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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奖补资金的政策制定和保障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社区协商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开工告知接收、安装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等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加装电梯行为;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加装电梯使用登记办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现场勘验加装电梯对消防救援及消防疏散影响,并作出评价。
东昌府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推进、工作调度。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手续审批等组织实施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合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加装电梯的矛盾纠纷。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改居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上述单位要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协商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三)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得违法改建、扩建。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得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
第八条 本单元内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的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第十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工程技术标准》(DB37/T 5156-2020)等相关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同意的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并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需要监理的,应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电梯设备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需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有关费用由出资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应当按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项目名称、参建单位名称、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审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建设单位在申请加装电梯资金补贴时,应当将加装电梯过程中形成的业主表决、施工备案等档案和技术资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对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免予征收地价,无需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可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财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市城区每部电梯财政补贴10万元,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县(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额度自行确定,并由县级财政自行承担。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补贴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凭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使用登记证明等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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