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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聊城市城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时间:2017-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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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市城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缴存、退还和使用管理,同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物业质量责任意识,能够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和纠纷,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住建局起草《聊城市城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czjjwy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住建局物业科,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西首建设大厦,邮编:25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聊城市城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15日       
  附件:
  聊城市城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加强市城区范围内(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退还、使用管理,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保修金交存规程
  (一)交存范围:
  凡在市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等物业,均应按本规程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二)交存时限:
  开发企业须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10日内,到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下称“物业科”)申报保修金交存手续。
  (三)交存标准:
  开发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3%-5%的比例交存保修金。具体交存标准区分不同物业类型,如下所示:
  
  物业类型
  范 围
  交存标准
  建安平均造价
  (元/㎡)
  交存标准
  (元/㎡)
  多层建筑
  6层以下
  3%
  1200
  36
  小高层建筑
  7-11层
  4%
  1600
  64
  高层建筑
  12层以上
  5%
  1800
  90
  
  
  
  上表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2016年度提供的聊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数据,确定本次公布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标准。今后,市住建局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建筑工程平均造价标准据实调整交存标准。
  (四)业务窗口
  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大厦1307房间
  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0635-8492166
  (五)业务流程
  1、开发企业到物业科领取《开发公司信息注册表》(附表1)、《开发项目信息登记表》(附表2)、《自然幢信息登记表》(附表3);
  2、开发企业将登记表格填报完毕后,连同申报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以及符合有关减免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到物业科办理信息建档;
  3、物业科工作人员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聊城市物业质量保修金信息系统,系统生成《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通知单》,送交开发企业;
  4、开发企业按《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通知单》提示交存金额和专户账号到指定的专户开户银行交存保修金;
  5、开发企业交存资金到账后,凭《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通知单》和银行进账凭证到财务科办理系统入账,并领取交款收据。
  三、保修金退还规程
  (一)退还时间及比例
  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年限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日起计算,物业质量保修金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满二年的可以申请返还50%(已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的除外),满五年后返还剩余部分。
  (二)申请退还条件
  1、已完成物业项目综合验收手续且供水、供电、供暖等专营设施设备已办理移交。
  2、有关分部工程在保修期限内未出现物业质量问题;
  3、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企业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4、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执,但开发企业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三)保修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至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时不予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上述质量问题,不包括以下情形:
  1、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2、非开发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四)业务流程
  1、开发企业申报资金退还的,须到物业科填报《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申请表》(附表4);
  2、物业科受理审核后,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出具《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通知单》;
  3、开发企业按照《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通知单》提示到财务科办理资金退还。
  四、保修金使用规程
  (一)使用条件
  1、在保修期内,物业专有部位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开发企业经物业主管部门督办仍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先行垫资维修,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
  (二)使用申请主体
  1、物业专有部位发生可以使用保修金情形的,由其相关业主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情形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经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提出使用申请。
  (三)业务流程
  1、使用申请人持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到物业科申报使用保修金,填写《物业质量保修金使用申请登记表》(附表5 ),并在《申请登记表》中须详尽表述申请事由;
  2、物业科工作人员根据填表信息进行系统检索后,确认符合本规程使用条件的,通知使用申请人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编制维修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3、使用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物业质量保修金使用申请表》(附表6),连同使用申请人身份证、物业企业营业执照或业主委员会相关证明等、维修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维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到物业科办理核准手续,符合规定的,物业科出具《物业质量保修金使用通知书》。
  4、施工单位依据维修方案对维修项目实施维修,维修工程竣工后,经相关业主、单位验收,并组织填报《物业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附表7 );
  5、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申请人填写《物业质量保修金拨款申请表》(附表8),并持施工合同、《物业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单》、维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结算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物业科申报资金结算和拨款;
  6、物业科工作人员受理结算拨款申请后,向开发企业发出《物业质量保修金拨款预核准通知书》,连同使用申请人提报的有关证明材料书面送达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接到送达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依据的,向使用申请人出具《物业质量保修金拨款核准意见书》;
  7.使用申请人持《物业质量保修金拨款核准意见书》到财务科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五、本规程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聊城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规程(试行)》(聊建房字[20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本规程中使用的附表1-8,请申请人登陆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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