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2号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8月31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20年8月31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
第二节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文物、古树名木、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
第四条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论证或者评审,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专家库由建筑、文物、历史、土地、规划、消防、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护经费:
(一)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政府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保护经费用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划、保护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理。
(因内容较多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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