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9-30 15:15:32
字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建设管理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措施,规范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聊城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聊城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高处作业吊篮)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3〕8号)、《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 11699-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指导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进行出租。

第五条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模板脚手架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

第六条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出租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向使用单位提供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条 应根据使用频率、操作环境和高处作业吊篮状况等因素,对高处作业吊篮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将相关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处作业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悬挂机构或悬吊平台出现明显裂纹的;

(五)外观锈蚀磨损严重、变形超标,钢丝绳等配套零件破损的;

(六)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七)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项目现场安装所需的详细信息;

(二)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审核;

(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使用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和产权单位对新入场高处作业吊篮逐台进行验收并留存相应验收资料;

(五)高处作业吊篮首次安装、移位安装及停用3个月以上的使用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方式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三级维保制度,使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安装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应和施工单位签订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编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高处作业吊篮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说明书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六条 应根据高处作业吊篮的数量和作业复杂程度合理配备持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的人员,且每个班组不低于3人。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或移位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对高处作业吊篮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完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资料档案。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条 对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及使用负监理责任,并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施工单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编制高处作业吊篮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督安装单位执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四)高处作业吊篮安拆、移位时监理单位应派人进行旁站记录;

(五)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检验、使用及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应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遇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地时,应搭设供高处作业吊篮停放的专用平台,严禁从楼层窗口进出悬吊平台。

第二十四条 操作人员上机器操作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使用说明书,应按日常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使用高处作业吊篮时操作人员严禁超过2人。操作人员正确穿戴使用全身式安全带,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荷载重量和布置位置,应根据平台内的人员数配备独立的坠落防护安全绳。

第二十六条 利用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使用高处作业吊篮作为电焊接线回路。篮体内严禁放置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及影响安全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吊篮作业应避免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安装、拆卸、移位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

第二十八条 在作业中,突遇大风或雷电雨雪时,应立即将悬挂平台降至地面,切断电源,绑牢悬挂平台有效遮盖提升机、安全锁和电控箱后,方准离开。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从高处作业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设备。

第三十条 严禁用作垂直运输工具。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大雾、雷雨或冰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6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