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61 号)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30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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