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1、《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 号)
补贴对象:2021年1月1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首次就业指2021年1月1日前未参加过工作,且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未发生过房屋交易行为,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补贴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以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偿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或正在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5年内房屋被征收未安置的家庭)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申报方式:用人单位集中申报。
申报咨询电话:
市本级 0635-8492059
东昌府区 0635-2990718;
茌平区 0635-4229659;
临清市 0635-2437758;
冠县 0635-5788231;
莘县 0635-7368821;
阳谷县 0635-2956607;
东阿县 0635-6179378;
高唐县 0635-7123013;
经开区 0635-8512262;
高新区 0635-8506891;
度假区 0635-5085533。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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