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聊政办字[2020]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自2021年1月施行以来,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责任、程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保障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了聊城市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使之更好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进一步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民生宗旨理念,拟对57号文进行相关修订。现将修订草稿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示期为:2025年 8月 7日- 9月5 日(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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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7日
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省《规程》)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征收规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东昌府区、茌平区房屋征收部门形成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备案后,再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应严格按照省《规程》等相关程序开展实施。
(五)关于征收项目的拆除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由属地住建部门监督管理。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防治要求和治理扬尘需要,明确扬尘防治措施,制定和实施扬尘防治方案,并向属地住建等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应当对防治方案进行审查,对
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调整、完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住建部门(房屋征收)和项目主导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并签订委托合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房屋拆除、测绘、评估、规划、审计等工作。
三、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
(一)征收经费使用范围: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其支付征收经费。征收经费具体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费用(征收实施单位费用、评估费、测绘费、法律服务费)、土地测绘费、规划(公告)费、审计费、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评估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各类费用。
(二)征收经费计提标准:征收经费采取不同比例计提,列入土地收储成本,计提基数为签订房屋征收、土地收回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总额,具体标准如下:
1、对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征收经费按2.4%计提。
2、对涉及非住宅房屋补偿的,征收经费实行分段计提:
补偿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的部分,计提比例为2.4%;
补偿总额在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1.2%;
补偿总额在2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0.6%;
补偿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部分,计提比例为0.3%。
3、同一项目中,对既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又涉及非住宅房屋补偿的,征收经费分别计算。
(三)征收经费的拨付:征收经费由项目主导单位按房屋征收进度向财政部门书面申请拨付,扣除审计费、规划(公告)费、土地测绘费、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全部拨付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中:
1、对住宅房屋征收项目,项目主导单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拨付30%;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成、现金补偿完毕、房屋拆除后(特殊情况除外)拨付50%;回迁安置完成后拨付剩余的20%。
2、对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土地出让后一次性拨付。
四、资产管理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等残值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不得将拍卖收入直接抵顶工作经费。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如需政府出资,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五、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
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
序号 | 县市区 | 补偿内容和标准 | ||||||
搬迁费 | 临时安置费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经营性补助费 | 补助和奖励 | |||||
标准 | 适用补偿范围 | 标准 | 适用补偿范围 | 标准 | 适用补偿范围 | |||
1 | 东昌府区 | 15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8元/m2/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60元/m2 |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 | 具体标准、适用范围以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
30元/m2 | 经营性质为停车场、砂石料场及仓储、物流等企业,场地经营按土地面积计 | |||||||
2 | 经开区 | 15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8元/m2/月 |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60元/m2 |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24元/m2 | 选择货而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3 | 高新区 | 15元/m2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8元/m2/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60元/m2 |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8元/m2 |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4 | 度假区 | 15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8元/m2/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60元/m2 |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5 | 临清 | 10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6-8元/m2/月 | 按应安置面积 | 100-200元/m2 |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6 | 高唐 | 8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5元/m2/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30元/m2 | 商业性质,按建筑面积计 | |
36元/m2 | 经营性质为停车场、砂石料场及仓储、物流的企业,按其土地面积计。 企业人员社保补助按12月计发,每人每月1000元。 | |||||||
70元/m2 | 经营性质为生产加工的企业,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企业人员社保补助按12月计发,每人每月1000元。 | |||||||
7 | 阳谷 | 8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600元/户/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30元/m2 |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8 | 莘县 | 10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6元/m2/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50元/m2 |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不包括办公、仓储用房等),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 |
9 | 茌平 | 15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800元/处/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60元/m2 |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10 | 冠县 | 15元/m2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7元/m2/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5-50元/m2 |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20-200元/m2 | 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用于营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
11 | 东阿 | 1000元/户 |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800元/户/月 |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性支付三个月;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 | 20元/m2/月 |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 |
20元/m2 |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 |||||||
注:1、凡补偿标准为价格区间的或未涉及的,具体以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2 、各县市区标准解释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此表涉及的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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