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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 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7-23 09: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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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推动建立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要求,结合外地先进经验,我局起草了《聊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8月22日之前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635-8492298、5057601

电子邮箱:lcsmczx@lc.shandong.cn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 

 聊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助力城市有机更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以及国家、省、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聊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正负面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鼓励支持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应注重保护价值要素和整体风貌,禁止大拆大建、过度商业开发、突破安全底线等行为。丰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功能业态,有机融入现代生产生活,焕发历史城区发展活力,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

本清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含传统风貌建筑,下同)活化利用活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工业遗产等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护。

二、活化利用原则

1.保护优先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以保护历史价值要素和整体风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应优先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尽可能展示和发挥历史价值。

2.合理利用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保护方案及其他要求确定,不应影响周边环境安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规、适度利用。

3.分类管理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并结合建筑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进行分类确定,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多样化使用。

4.以用促保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不仅是为了保存历史价值,还应通过功能改善和环境提升,满足居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合理有效利用。

5.共治共享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三、活化利用正面清单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过程中,鼓励有利于保护价值要素、提升文化功能以及推动城市活力的行为活动。  

1.鼓励政府与产权人采取减免租金、优化租赁政策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2.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以房屋、资金入股、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活化利用,并享受合理收益。

3.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通过收购、捐赠产权置换、委托经营、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4.鼓励在产权置换、功能转变、规划许可、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等方面创新探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消防等审批手续。

5.鼓励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运用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和符号,延续建筑和城市特色风貌,研究应用有效的新材料、新技术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

6.鼓励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时,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新增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相关措施具有最小干预性、可逆性、可识别性。

7.鼓励建筑产权人(所有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建筑关键部位的结构安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措施,消除结构安全隐患。

8.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立社区消防机制。

9.鼓励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及消防给水管径要求的街巷内,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街区外围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

10.鼓励在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内设置简易、隐藏式的室内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及简易喷淋设施、智能消防水炮、自动隐藏式挡烟垂壁等自动灭火设施。

11.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共同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12.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过程中,探索建立责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提高专业技术性、科学性和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实施水平。

13.鼓励绿化与公共空间营造相结合,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绿化品质,结合风貌特点,采用分散、多点、小规模的布局形式;基于日常使用需求合理设置城市家具、公共艺术等,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环境品质。

14.鼓励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多元探索现代生活和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

15.鼓励企业、高校等机构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对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和传统艺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促进文旅商相融合。

16.鼓励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引入具有聊城特色的多元化业态,对其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应对公众开放,实现其社会效益;引入文化创意、知识创新、商务金融等业态,如设计事务所、研究所、工作室等;鼓励设为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场所;用作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如民宿、客栈、茶社、特色餐饮和游客服务中心等。

17.鼓励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宣传推广,通过网站、“两微一端”、APP等网络载体,以及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纪录片、短视频等形式展示历史文化资源价值,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地开展历史文化宣传。

18.鼓励街区内的个人和单位积极参与院落绿化。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保持或恢复院落绿化,并对其他建筑场地内的院落绿化进行合理维护或提升。

四、活化利用负面清单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当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整体风貌保护,延续历史文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严重影响价值要素保护、周边环境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为活动。活化利用负面清单包括禁止性条款和控制引导性条款。

(一)禁止性条款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过程中,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3.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行为。

4.不得设置破坏建筑外观和景观环境的标志牌、户外广告牌、招牌、空调室外机等设施。

5.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

6.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工厂、仓库等场所。

7.禁止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

8.禁止擅自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9.禁止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10.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11.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12.禁止破坏或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

13.禁止在历史建筑中安装使用违章的用电、用气的电器产品,或其线路、管线的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4.有明火的厨房不应设置在顶面或地面为木楼盖的建筑内。

15.对历史建筑进行加固设计时,不得将其安全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加固设计方案。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内擅自进行的活动或从事的经营项目。

(二)控制引导性条款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过程中,对下列行为活动进行控制引导,主要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三个层面,具体要求如下。

1.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控制引导

(1)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协调。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2)铺设市政工程管线:应优先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受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的,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要求时,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变通的工程措施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

(3)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应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6)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应按要求设置防火灭火设施,灭火器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消防通道需确保畅通,应标明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因保护规定的限制,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市(县)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2.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带控制引导

(1)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建设控制要求,其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协调,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当保护历史城区道路路网格局和骨架,保护历史风貌道路形成的街道空间形态和尺度关系,保持其原有的位置、线型、走向、起伏地形、尺度等,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3.历史建筑控制引导

(1)历史建筑进行原址保护、异地保护和拆除以及预保护等的行为活动,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进行原址保护的:因建设工程选址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制定保护措施,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②进行异地保护和拆除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③实行预保护的: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经专家论证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的,自专家论证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预保护决定并送达相关权利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预保护对象。自预保护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预保护对象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保护措施自行解除。

④施工中发现新保护内容的: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而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并立即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新的价值要素时,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价值要素保护方案,新发现的老物件、有价值的构件,务必做到能用尽用,因故不能使用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展示。

(2)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修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程,应坚持不改变原状、安全可靠、技术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修缮中尽可能减少对历史原状的干预,对于历史建筑原状部分没有安全隐患的,除日常保养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

②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时,首先要认真梳理项目的价值要素,进行建筑等级评定。根据《聊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等编制保护修缮设计方案,报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后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历史建筑进行更新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历史建筑的更新改造,应先进行建筑安全风险评估和建筑保护分级评估,结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更新改造设计方案》,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②历史建筑的更新改造涉及消防设计变动的,应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并能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对于确实无法满足国家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安全问题,应采取合理可行的弥补性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保证建筑消防安全。

③历史建筑更新改造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以国家现行建筑结构标准规范为基础,采用既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又充分体现历史风貌的结构加固技术措施,减少对原建筑结构的损伤、更换或拆除,保留具有历史价值的结构构件。

本《正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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