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措施,规范高处作业吊篮施工行为,全面提升高处作业吊篮风险防范能力和应对事故处置能力,市住建局起草了《聊城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信箱:lcszjjaqfwzx@lc.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西首建设大厦609房间(邮编:252000)。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
聊城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高处作业吊篮)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3〕8号)、《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 11699-201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指导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进行出租。
第五条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出租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向使用单位提供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条 应根据使用频率、操作环境和高处作业吊篮状况等因素,对高处作业吊篮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将相关记录纳入安全技术档案,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处作业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悬挂机构或悬吊平台出现明显疲劳应变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外观有明显锈蚀、变形、钢丝绳等配套零件破损的。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项目现场安装所需的详细信息。
(二)组织监理单位联合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使用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和产权单位对新入场高处作业吊篮逐台进行验收并留存相应验收资料。
(五)高处作业吊篮首次安装、二次移位安装及停用3个月以上的高处作业吊篮重新启用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单位对吊篮自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安装方式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高处作业吊篮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安装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编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高处作业吊篮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说明书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根据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数量和作业复杂程度合理配备持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的人员,其中操作人员最少为4人。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或移位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对高处作业吊篮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资料档案。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及使用负监理责任,并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第九条内容。
(二)编制高处作业吊篮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督安装单位执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四)高处作业吊篮安拆时监理单位应派人进行旁站记录。
(五)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检验、使用及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使用高处作业吊篮时操作人员严禁超过2人。操作人员正确穿戴使用全身式安全带,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
第十九条 利用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使用高处作业吊篮作为电焊接线回路。篮体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及影响安全使用的设备。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设备。
第二十条 吊篮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从楼层窗口进出悬吊平台;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工具,严格控制吊篮内荷载重量和布置位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地时,应搭设供高处作业吊篮停放的专用平台;吊篮作业过程中,必须为每人设置独立安全绳;高处作业吊篮作业应避免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篮安拆、移位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
第二十一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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