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常态化保护,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利用、传承,推动聊城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做好我市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5日之前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635-5088609、505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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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6日
关于加强全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常态化保护,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利用、传承,推动聊城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工作部署,始终把保护放到第一位,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坚持完善政策制度机制,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存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坚持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时间全脉络,确保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存得到系统性保护;通过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推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延续聊城历史文脉,讲好“江北水城、两河明珠”的聊城故事。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具有聊城地域文化特色的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保护对象名录基本完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加强保护利用,形成一批以用促保、保用结合的活化利用示范案例;在城乡建设中牢固树立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严禁建设性破坏行为的发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聊城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保护、充分利用、活态传承,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全市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构建全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1.明确保护传承体系内涵。落实国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建立分级、分区、分类相结合的市域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聊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全市保护传承体系的目的是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全方位展现聊城文化内涵和底蕴、近现代聊城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
2.分级建立保护名录。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时间全脉络”理念,持续开展全市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保护对象的挖掘普查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重点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专项行动,不断丰富保护名录;进一步完善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其他类型遗产的名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普查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完成已公布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志牌设立工作,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规划或保护图则,制定保护传承管理相关措施和要求,做好保护传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4.不断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加快临清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项工作,积极推进朝城镇申报第八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加强阿城镇、清平镇、博平镇、堂邑镇、七级镇、张秋镇等老城镇的文化挖掘和系统保护,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申报。持续推进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重点保护
1.明确保护重点。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注重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重点加强对聊城历史城区、临清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多种形式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街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发挥保护规划、技术导则的引领和约束作用。加快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开展地下文物保护专题研究,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要求。推进各类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将相关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古城区风貌保护与控制设计导则编制,推进古城既有建筑外观风貌的协调统一;充分发挥保护规划(保护图则、技术导则)在城乡建设中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稳妥推进城市更新。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加强重点地段的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彰显城市特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升保护水平
1.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制度。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完成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1年内应完成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完成市主城区历史建筑的加固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对全市历史建筑进行评估鉴定,根据安全状况实行分级保护,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制定年度修缮和利用计划,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进行优先抢救性修缮,逐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工作,严格避免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做到以用促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旅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深入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保护好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米市街与大小礼拜寺街历史文化街区应按照街区民居修缮与整治技术导则,有序推进民居修缮整治,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积极推进大小礼拜寺街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相关资金支持,推进实施街区肌理织补和修复工程,加强历史建筑修缮,开展滨水景观环境和建筑立面整治,持续提升街区历史风貌。采用“绣花”“织补”功夫持续推进街区小微空间的微更新、微改造,采取优化交通、营建公共空间环境等措施,进一步延续历史风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街区活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文旅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系统梳理各类保护对象的价值特色和保护要素,规范完善档案资料,加强挂牌保护和动态监测,促进保护利用。推进基础设施改善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梳理传统民居名录,推进传统民居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加强对传统民居的保护。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断丰富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全面加强系统保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活化利用
1.创新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开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创意、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以及其他形式商业经营活动;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在保持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适度的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探索采用多部门联合审查认定等方式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在产权置换、功能转变、规划许可、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等方面创新探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消防等审批手续,形成一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示范案例。(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市交巡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旅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2.持续提升古城活力。拟订古城业态活化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继续发挥业态运营的托底作用,持续推进古城业态活化;引导非遗产品等有价值、有特色的业态入驻,布局一批城市书房、水上运动、网红餐厅等新兴业态,探索培育一条集中各县市区特色小吃的美食街,推出更多体验式、沉浸式场景,推动文化、商业、旅游相互赋能。依托聊城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原实验小学、考院、万寿观等场所的活化利用,着力打造“微博之城”“非遗之城”,推进研学活动,强化对古城历史文化的宣传展示,使市民游客深刻感受古城深厚的文化底蕴。进一步完善古城的公共服务设施,持续优化交通组织,加强停车治理;加强环卫设施服务,加强牌匾整治、违建治理;更新通讯设施,逐步提升通讯质量;增加超市、药店、疗养等生活设施,拓展公共活动空间,切实增加市民游客在古城的便利度。要坚持历史与现代相融合,举办灯光秀、电音节等特色活动以及房交会、展销会等宣传推介活动,办好灯会等传统民俗活动,进一步增加古城的人气和烟火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文旅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3.弘扬历史文化。加强对聊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促进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进一步考证古城县衙、文庙、城隍庙、考院、万寿观等历史遗迹的位置、形制,做好文化交流和宣传展示;完善文化设施配套,分级分类合理建设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提升历史文化展示水平。推进大运河、黄河国家文化公园(聊城段)建设。加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支持名店老字号经营与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记录,组织研修研习,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加强聊城黄河、运河交汇城市的独特价值研究,做好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的系统研究和保护传承弘扬,讲好“两河明珠”的聊城故事,延续聊城历史文脉。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局、老促会、黄河文化研究院、运河学文化研究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中心)
4.促进历史文化合理融入旅游发展。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积极融入各地旅游线路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加强大运河、黄河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结合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等重点工作,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文化和风貌特色,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进一步调整充实市名城委成员单位,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管、交巡警、消防救援等部门为成员,研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有关重大事项,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巡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健全名城保护项目审查、审批程序,加强对保护修缮方案的专家审查,规范项目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高效推进工作。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局)
(三)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及时总结地方保护传承工作经验,对保护传承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予以宣传推广。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设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地方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历史文化保护保护传承体系建设、公共和基础设施改善提升、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传统工匠培养、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供公共资金保障。鼓励各地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金融支持、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形成多渠道的资金保障方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加强队伍建设机制。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要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领衔作用,鼓励建立专家跟踪服务机制,探索建立“一对一”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责任设计师”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明确专职的科室、人员负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东昌府区、临清市配备专职机构、增加人员力量,切实承担起名城保护工作任务。分批次开展专业培训,提升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水平。支持聊城大学、聊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从源头补充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旅游、建设管理、古建筑修缮和消防安全等培训,建设一支理念先进、业务过硬的基层保护队伍。充实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修缮设计和施工企业名录库,加大非遗传承人培养,大力培育“传统工匠”,不断壮大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队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党校、市孔繁森精神党性教育基地、聊城大学、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六)完善多方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传承工作,形成良性互动,凝聚起全市上下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强大合力。鼓励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在责任、权力、利益统一的原则下深度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大政策宣传;乡镇(街道)、社区(村)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及时发现、反映问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化巡查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米市街、大小礼拜寺街百姓议事厅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鼓励群众参与街区保护与治理。鼓励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相关人士志愿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完善名城保护责任设计师制度,发挥地方专家作用,全程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进一步扩大“名城卫士”、“名城保护小小宣讲员”志愿者队伍,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知识纳入市委党校、孔繁森精神培教学基地,推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进社区、进校园,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合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委党校、孔繁森精神教学基地)
(七)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各市县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实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评估制度。各县(市)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形成体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级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保护情况评估,对城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发挥名城数字化管理平台作用,完善名城保护数字化档案和专题数据库等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保护名录的动态监管和数据录入,建立市级数据库,衔接省级、国家数据库,逐步实现市县两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
(八)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认真执行每年向本级党委专题报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制度,并按规定时限将贯彻落实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全周期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创建测评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公益诉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名城委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聊城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规体系,修订《聊城市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根据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法治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
(三)加强宣传推介。以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短视频等形式,广泛宣传全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底蕴、保护和活化利用、法规体系建设等内容,充分展现聊城文化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提升全社会保护利用意识,扩大聊城历史文化名城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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