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建字〔2014〕141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和国家、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要求,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新开工的项目,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建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以下简称《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包括: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变更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已开工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应按建办质〔2014〕44号文件要求补办《信息档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于2014年12月底前补办、补签完毕。
三、《信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方责任主体留存。
四、《信息档案》内的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同中标通知书一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签名必须同责任承诺书的签名一致。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立《信息档案》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及备案工作,确保按照文件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对未按规定要求签署或补签的要限期整改,对未完成整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3、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
4、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变更表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9、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0、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质〔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授权书、承诺书式样可参考附式样1、附式样2。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授权书、承诺书内容及要求。
附式样: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附式样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式样)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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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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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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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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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签字: |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样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式样)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封面:
工程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登记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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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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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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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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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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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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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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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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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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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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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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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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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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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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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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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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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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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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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印章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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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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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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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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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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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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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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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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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印章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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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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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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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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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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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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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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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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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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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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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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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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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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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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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变更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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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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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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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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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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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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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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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
变更后 |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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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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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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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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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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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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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印章号 |
|
执业印章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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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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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时间 |
|
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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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合同备案部门 备案审查情况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填报人:(签名)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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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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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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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证号 |
|
被授权项目负责人签字: |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注:1、需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本授权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授权单位留存。
附件6: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将勘察、设计文件送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查专用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3、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开工建设。
4、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情况,不压缩合理工期。
5、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
6、工程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均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再实施。
7、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8、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交付使用。
9、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承诺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各方责任主体留存。
附件7: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无越级和超范围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未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无恶性压价竞争情况。
3、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勘察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无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情况。室内试验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不提供虚假的勘察成果资料,确保本单位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5、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勘察问题,及时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准确可靠,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7、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下列勘察业务:(附合同复印件)
承诺人签字:
身 份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承诺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各方责任主体留存。
附件8: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不恶性压价竞争。
3、严格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校对审核程序,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印章,并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真实、准确。
4、按规定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和参加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及时参加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积极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均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进行设计变更修改。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和程序报送原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6、及时将设计图纸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8、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下列设计业务:(附合同复印件)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承诺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各方责任主体留存。
附件9: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保证到岗履职。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进场验收,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有书面记录,签字齐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使用于工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分项、分部、竣工验收均符合要求,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所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与工程实体情况一致,保证真实、准确,不签署虚假文件。
6、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7、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8、确保本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10、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下列施工业务:(附合同复印件)
承诺人签字:
身 份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承诺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各方责任主体留存。
附件10: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与本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认真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予签字同意进场使用。
5、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全过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6、发现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确保本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协助业主做好图纸会审、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10、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下列监理业务:(附合同复印件)
承诺人签字:
身 份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承诺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各方责任主体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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