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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主城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消费券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11-13 16: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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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落实《聊城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试行)》(聊建字〔2025〕32号)要求,做好消费券活动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活动规则

我市家庭或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于一年内在市主城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合同备案。

(一)适用对象

1.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个人(不含企业、单位)。

2.出售旧房与购买新房须主体一致,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

3.出售的旧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类房屋,不包含商业、办公、公寓等非住宅类房屋。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等手续齐全且可以进行完全产权转让的旧房(住宅类)可参与本次活动。

4.购买的新房为市主城区(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范围内具备销售条件(含现售、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住宅类房屋。

(二)适用范围

出售的旧房在聊城市范围内,购买的新房在市主城区(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范围内。

(三)活动时间

1.“以旧换新”消费券政策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2.出售旧房的时间,以旧房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新房的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

3.出售旧房的时间要早于购买新房的时间,即“先卖后买”。

4.出售旧房的时间须在2026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新房的时间须在旧房出售后一年内且在2025年10月16日(含)-2026年12月31日(含)之间。

二、消费券发放标准

(一)消费券金额

1.按新房交易总价的1%发放住房“以旧换新”消费券,单套消费券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房屋交易总价包含主房以及配套的储藏室、可售车位的成交价款总和,以不动产销售发票金额价款为准。

3.单独新购买储藏室、车位不享受消费券活动。

(二)领取条件

1.旧房须交易完成并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2.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且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

(三)消费券面额

消费券单张面额为100元,不足100元部分不予发放。

(四)其他要求

1.2025年10月16日前已完成新房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消费券活动。

2.2025年10月16日后注销合同备案并在同一项目再次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消费券活动。

3.新房所购项目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90日(含)内须完成契税缴纳,逾期不再享受消费券活动。

三、消费券使用规则

消费券持有人应通过官方指定的网络平台,在入驻平台的购物超市、商场等场所线下消费时对消费券核销使用。

消费金额每满200元,可使用1张消费券;每满400元,可使用2张消费券,以此类推,单次消费使用不限制张数。在对消费券核销后,账单存在的剩余金额由消费者另行支付。

消费券有效期为自领取消费券之日起90日(含)内。消费券不找零、不可重复使用,逾期作废、不予重发或补偿。

四、消费券兑付流程

(一)活动期间,每月5日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月消费券生成、领取、核销数额,以及核销商户情况。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消费券兑付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到位后拨付至商户指定账户。

五、工作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消费券活动的统计、调度、协调、宣传等工作;在全市房产交易大厅做好消费券活动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消费券兑付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预算编制、资金筹集等工作。消费券兑付资金参考契税分享比例由市、区分担,市财政局先行保障,年底通过体制结算将区级应负担部分上解市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全市不动产登记办理大厅做好消费券活动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消费券活动的商户遴选、审核、协调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635-8492818

市财政局咨询电话:0635-868109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0635-8328356

市商务局咨询电话:0635-6050011

其他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细则自行组织实施,同步开展。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商务局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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