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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及有关保障情形的通知
时间:2023-08-16 0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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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部)、公安局、民政局:

2022年12月,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聊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聊建字〔2022〕62号),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六类保障对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有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权益,依据《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文件,现就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及有关保障情形说明如下:

家庭成员: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子女:指申请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其成年子女因结婚、工作、户口迁出等原因不再共同生活的,在保家庭应及时向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递交家庭成员信息变化情况说明。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变化后的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变化后的家庭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无需重新申报,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

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申请人因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户口注销或迁出的,在保家庭应及时向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递交家庭成员信息变化情况说明。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变化后的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变化后的家庭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无需重新申报,更名后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

文件印发前,因家庭成员信息变化退出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符合当地城镇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公租房保障。有公租房房源的,实物配租,无房源的,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民政局

                                  2023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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