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东昌西路西首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相云
受委托单位:聊城市装饰装修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友文
地址:聊城市建设大厦4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聊城市装饰装修发展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辖区内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行政检查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法制机构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律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执法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事项、违法乱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及相关事宜
委托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遇上级政策文件变化等不可抗因素,本委托协议书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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