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准入、配售、管理等工作,我局起草了《聊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于2024年8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8492212,邮箱:lcszjjzfbzk@lc.shandong.cn
附件:聊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8日
聊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封闭管理及回购方式,面向工薪收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封闭管理,包括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管理、退出回购管理、运营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资金使用、房源收购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项目落地、资格审核、轮候库建设、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会同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织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职责对保障性住房产权变更进行监管,禁止将其变更为商品住房。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承担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售对象和户型面积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保障对象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后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正在享受城区公租房、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需在交房前腾退原租赁住房。已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的,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家庭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单身家庭指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
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家庭申购保障性住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应至少有1人应具有我市户籍。
(3)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在聊稳定就业,并正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4)申请家庭在市城区或相关县(市)城区无自有住房,且三年内无房屋交易行为。
城市引进人才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请人才办、人社部门根据需要修改完善):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本市户籍或持有相关县市区内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3)申请人在驻聊单位稳定就业,由单位在聊正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4)申请人为人社部门认定的人才。
(5)申请家庭在市城区或相关县(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各类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第三章 配售价格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发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项目核定配售均价。开发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可根据核定的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七条 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工薪收入家庭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申报,引进人才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信息申报。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情况、房屋信息、社保信息、人才类别(引进人才家庭提供)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查验。初审通过后纳入意向库。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销售条件的房源应全部公开配售,配售程序可分4个阶段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通告。保障性住房在具备销售条件后,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出台并公布项目配售方案,公示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位置及相关基本情况、户型面积、房源套数及套型、销售基准价、计划交付时间等事项,同步公布购房意向登记时间、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2.认购申请。保障性住房项目获得销售许可后,纳入意向库的申请家庭按照配售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申购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查询情况、婚姻情况、缴纳社保、人才认定(引进人才家庭提供)等证明材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住建、人社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联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移出意向库,复核合格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申购家庭名单,纳入该项目轮候库。
3.分组摇号排序。保障性住房按分组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优先配售选房。保障性住房摇号排序应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4.选房认购。选房顺序公示后,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公开选房方案,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信息,并负责组织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取房源,配售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缴纳购房订金;不签订认购协议或缴纳订金的,取消该项目的购房资格。
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可依法依规与已办理认购手续的家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腾退政策性住房协议(如有),并组织购房家庭缴纳购房款等。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通知申购家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申购家庭应在办理交房前完成政策性住房腾退手续,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办理交房手续。
第九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申请人可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缴税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应同时注明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住建部门。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确需退出的,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按规定回购。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不得设定居住权。
第十二条 购房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
(一)因购房家庭工作变动等原因离聊的;
(二)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该住房抵押权需要处置的;
(三)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确需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申请回购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审核。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平均50年(折旧率2%)和交付使用年限进行计算,折完即止。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2%)。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负责回购,应在半年内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回购完成后,由属地住建部门审批退还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二次配售时,销售价格按回购价格加二次装修成本计算,购房家庭按该套房屋回购时退还的维修资金数额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
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家庭结合需求选择其中的1套予以保留。离婚析产后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购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用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保障性住房转让代理业务的,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将有关情况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在申购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终身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属地住建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售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可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市住建局起草了《聊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草案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背景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户型面积和配售价格
(1)户型面积。保障性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2)配售价格。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
三、关于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保障对象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正在享受城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需在交房前腾退原住房。已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的,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家庭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单身家庭指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
四、关于配售程序
(1)纳入意向库。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工薪收入家庭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申报,引进人才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信息申报。(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情况、房屋信息、社保信息、人才类别(引进人才家庭提供)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初审通过后纳入意向库。
(2)公开配售。
1.发布通告。保障性住房在具备销售条件后,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出台并公布项目配售方案。
2.认购申请。保障性住房项目获得销售许可后,纳入意向库的申请家庭按照配售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提高有关材料,纳入项目轮候库。
3.分组摇号排序。保障性住房按分组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优先配售选房。
4.选房认购。选房顺序公示后,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公开选房方案,开展后续工作。
五、关于回购管理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确需退出的,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按规定回购。
购房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政府回购保障性住房:
(一)因购房家庭工作变动等原因离聊的;
(二)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该住房抵押权需要处置的;
(三)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确需退出的其他情形。
申请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
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申请回购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审核。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平均50年(折旧率2%)和交付使用年限进行计算,折完即止。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2%)。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截至目前,未收到群众意见或建议。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