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经研究,制定了《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住建保障中心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统筹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录入、计分及信用档案的建立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服务平台,并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形式,积极宣传和普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组成。
第八条 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备案情况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从业资格、执业经历等。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综合表彰
1.获得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住建领域行业协会表彰、奖励、认可、采纳、行业广泛推行的;
2.获得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二)综合业务水平
房源挂牌及存量房网签业务(含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成交量;
(三)其他
1.响应政府或主管部门号召做出突出贡献的;
2.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的;
3.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
4.其他可以表彰的事项。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二)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的;
(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群众举报不良行为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列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平台“黑名单”:
(一)拒不执行生效司法判决、裁定或拒不执行建设行政部门管理的;
(二)因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导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在各地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涉恶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业务主管部门日常采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提供等多种途径获取。
对跨区域经营的注册企业及从业人员,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服务平台及时录入机构及人员信用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主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提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填报信息进行核查。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得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得分为60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因同一行为或同一项目的信用信息受到不同行业、不同层级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累计积分、动态管理的模式。自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之日起,信用分值不设最高分限制。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得分按照《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当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列入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 (优秀)级、B(良好)级、C(风险提示)级、D(暂停服务)级四个等级。
(一)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9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B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7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三)C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6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四)D级。本年度的信用记分低于60分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服务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系统公示后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A级企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及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在行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
(二)B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三)C级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企业,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提交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企业,增加检查频次;整改完成前不得参加行业内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
(四)D级企业:列入暂停服务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平台。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提交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6个月);在整改期间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负责人;
(二)撤销行业内荣誉称号;
(三)计入机构及个人的失信信息;
(四)相关人员信息与“黑名单”企业信息一并公示,并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第六章 信用信息披露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披露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动公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无需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主体授权即可公开披露。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主体书面同意,或者国家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依法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主体书面授权后可以查询,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有效期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中的基本分值长期有效,其他信息计分有效期至其所对应的状态结束;
(二)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计分有效期至法定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计分有效期为一年;
(三)“黑名单”信息公开期限以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为准,自“黑名单”信用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一年;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公开期限结束后作为信用档案永久记录。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状况;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佩戴实名工作牌。
第二十四条 表扬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服务平台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功能,满足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等行政履职需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或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批量获取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4日。
附件: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聊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一、基础信息评分标准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 | 最高得分 | 有效期(月) |
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分值 | 60分 | / | / |
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5分 | / | / |
3 | 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备案 | 3分 | / | / |
4 | 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实名登记 | 2分 | / | / |
5 | 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实名登记 | 1分 | / | / |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计分标准 | 最高得分 | 有效期(月) | |
1 | 获得政府表彰奖励的 | 国家级 | 20分/次 | / | 36 |
2 | 省、部级 | 15分/次 | / | 36 | |
3 | 市、厅级 | 10分/次 | / | 36 | |
4 | 县(区)级 | 10分/次 | / | 36 | |
5 | 获得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 国家级 | 15分/次 | / | 24 |
6 | 省、部级 | 10分/次 | / | 24 | |
7 | 市、厅级 | 5分/次 | / | 12 | |
8 | 县(区)级 | 5分/次 | / | 12 | |
9 | 获得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 国家级 | 13分/次 | / | 12 |
10 | 省、部级 | 8分/次 | / | 12 | |
11 | 市、厅级 | 5分/次 | / | 12 | |
12 | 县(区)级 | 5分/次 | / | 12 | |
13 | 及时响应政府号召,在抢险救灾、慈善捐助、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 5分/项 | / | 12 | |
14 | 网签业务(含租赁合同备案)成交量排名前10名 | 15分/次 | 15 | 12 | |
15 | 网签业务(含租赁合同备案)成交量第11名至20名 | 10分/次 | 10 | 12 | |
16 | 网签业务(含租赁合同备案)成交量第21名至50名 | 5分/次 | 5 | 12 | |
17 | 积极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 2分/次 | 10 | 12 | |
18 | 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第二年信用评分加分。 | 2分/年 | 2 | 12 | |
19 | 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级的。 | 5分/年 | 5 | 12 | |
20 | 在行业建设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采纳的。 | 5分/次 | 10 | 12 | |
21 | 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 5分/次 | 10 | 12 |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扣分标准 | 有效期(月) |
1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20分/次 | 24 |
2 | 受到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15分/次 | 24 |
3 | 受到市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10分/次 | 12 |
4 | 受到县区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10分/次 | 12 |
5 | 不按要求落实政府或主管部门布置紧急任务的 | 10分/次 | 12 |
6 |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 10分/项 | 12 |
7 |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合同履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媒体公开报道,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 10分/项 | 12 |
8 | 发生投诉后,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 6分/次 | 12 |
9 | 不配合主管部门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 5分/项 | 12 |
10 | 存在违规使用网签密钥等违规操作的 | 8分/次 | 12 |
11 | 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的 | 2分/次 | 12 |
12 | 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的 | 5分/项 | 12 |
13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 10分/项 | 12 |
14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 10分/项 | 12 |
15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10分/项 | 12 |
16 | 未公示机构信用状况的 | 8分/次 | 12 |
17 |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发现后拒不撤销的 | 5分/次 | 12 |
18 | 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未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进行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的 | 5分/项 | 12 |
19 | 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机构印章或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8分/项 | 12 |
20 | 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 5分/项 | 12 |
21 | 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的 | 5分/项 | 12 |
22 | 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从业资格证书等内容或与备案证明内容不符的 | 5分/项 | 12 |
23 | 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经纪服务合同的 | 5分/项 | 12 |
24 | 机构存在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 2分/次 | 12 |
25 | (执)从业人员未实名登记服务的 | 2分/次 | 12 |
26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10分/项 | 12 |
2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列入不良或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 5分/项 | 12 |
四、“黑名单”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一票否决)
序列 | “黑名单”信用信息 |
1 |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存在欠税、发票结存或稽查在案的情况或依法被认定骗税、偷逃欠税费的 |
2 | 因违法行为在3年内受到3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
3 |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生效司法判决的;拒不接受依法行政检查、行政征收,或拒不履行生效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信息的 |
4 | 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 |
5 | 在各地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实涉黑涉恶的 |
6 |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5.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6.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的。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