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制订了《聊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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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本地住房租赁补贴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牵头联络各部门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婚姻等信息的审核。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纳税等信息的审核。
人社部门负责申请人员就(失)业、养老保险缴纳等信息的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筹集。
第二章 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保障范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
(一)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且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且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的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低于90%,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的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在当地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毕业8年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在本地无住房、稳定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方式。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同时结合当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空置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灵活落实保障措施。
第六条 补贴标准。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8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7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
补贴标准随当地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为三年。
第七条 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为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第八条 补贴面积。结合市城区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数量和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
第三章 住房租赁补贴认定标准及申请流程
第九条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两年以上实际居住;单身(含离异)申请的,年龄需满35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三)申请家庭机动车辆购置价格、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和各类非住宅类房屋总价值低于100000元;
(四)申请家庭在当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五)按照规定应当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八年;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
(二)被当地城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申请人在当地城镇未租住公房、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当地城镇无住房资助能力;
(四)按照规定应当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为当地城镇以外的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非本市户口的需取得《居住证》;单身申请的,年龄需满20周岁;
(二)被当地城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或累计满两年;
(三)申请家庭在当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当地城镇无住房资助能力。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二)审查。申请人向当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城管办、民政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民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查;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并予以登记;
(五)发放。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委托机构与补贴对象签订《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合同》,办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各级材料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当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申请人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二)审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并予以登记;
(五)发放。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委托机构与补贴对象签订《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合同》,办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手续。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工商注册信息;
(五)家庭成员车辆信息;
(六)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所备案登记;
(九)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
(四)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五)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六)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七)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八)家庭成员工商注册信息;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所备案登记;
(十一)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十二)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口的需取得《居住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公务员录(聘)用或调入手续;
(四)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五)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六)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七)家庭成员工商注册信息;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所备案登记;
(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十一)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该家庭(单身居民)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住房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需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金额的,重新签订《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和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工商注册、车辆信息、住房情况等方式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三)经复审不再符合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
(四)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约定,应当拒绝和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和规范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实施租赁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人民银行信用评价体系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其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