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2216号提案(关于落实延长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建议人 ​张延飞 建议时间 2023-03-22
建议内容

关于落实延长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建造技术、施工工艺和材料性能发展实际,2022年6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

2022年9月1日前,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是20年前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低保修期限有关规定。随着保修期的大幅延长,房产开发企业能否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存在着诸多问题:购房人不清楚房屋的保修规定;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不知道向哪一方维权;维权程序繁杂(包括诉讼);房产开发企业怠于履行房产保修义务怎么办;房产开发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后的房屋如何保修等等。

现结合《意见》规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建议如下:

1、压实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经营活动,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应在施工招标(发包)文件中明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约定,并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

2、强化指导监督服务。聊城市住建局作为行政监管第一责任人,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实到项目策划、设计选型、施工验收中。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监管中,加强对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过程指导、跟踪检查、监督落实。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法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3、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约定更长的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对高于本意见规定保修期限的,在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广厦奖和泰山杯奖等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4、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期限、使用和返还方式,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5、借鉴《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商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在超过保修期后,解决维修资金归集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6、探索工程质量保修委托制度,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或将工程质量保修委托给小区物业公司等。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分担风险,拓宽质量保修渠道,进一步提升住宅品质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答复时间 2023-08-23
办理类型 已解决
办理情况

张延飞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延长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着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具体工作开展如下:

一、压实质量保修责任

对于2022年9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住宅项目,市住建局要求将延长新建住宅保修期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调整后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截至目前,全市共出让地块71个。其中,主城区13个,莘县15个,高唐县1个,茌平区5个,临清市9个,冠县13个,东阿县5个,阳谷县10个。所有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均按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经营活动,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在施工招标(发包)文件中明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约定,并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

二、强化指导监督服务

市住建局强化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实到项目策划、设计选型、施工验收中,并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延长保修期工作实施月调度。在各类执法检查、督导检查中均将延长保修期列入检查内容,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监管中,加强了对落实延保政策的过程指导、跟踪检查、监督落实。对发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三、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市住建局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约定更长的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已制定办法,对高于规定保修期限的,在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广厦奖和泰山杯奖等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我市高新区鑫泰新城小区聚焦群众需求,建设单位将地下车库防水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保修期在原有基础上又顺延了5年。

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一是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市住建局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我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期限、使用和返还方式,对于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二是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为保障业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聊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于维修资金“归谁管”“交多少”“咋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房屋出售时可向业主收回。已交付但业主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有权向业主追偿。

五、试点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我市积极探索工程质量保修委托制度,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022年,市住建局印发了《聊城市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实施办法,并对质量缺陷保险进行了广泛宣传,将质量缺陷保险工作作为强化住宅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广应用。目前,莘县莘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楼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为全省第2个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单,成为我市实施建筑行业风险管理的又一创新举措。下一步,市住建局将继续做好提前介入服务,完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8493318


主办单位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