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行政执法相对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00000217482-3 | 临清规划道路路口管网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包二)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6)5-1号 | 2026.7.21 | 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参与了临清规划道路路口管网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包二)的招投标活动,双方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并且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许春兰,并且有对许春兰的调查(询问)笔录,涉案项目投标文件等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聊城市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3规定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3规定: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一般:实施本违法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中标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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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217482-3 | 临清规划道路路口管网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包二)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许春兰(身份证号码:372501********7525) | 聊建行处字(2026)5-2号 | 2026.7.21 | 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参与了临清规划道路路口管网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包二)的招投标活动,双方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你是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且有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涉案项目投标文件等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3规定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3规定: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一般:实施本违法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中标的。处罚标准: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3700000217482-3 | 临清规划道路路口管网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包二)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聊城市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6)6-1号 | 2026.7.21 | 聊城市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参与了临清规划道路路口管网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包二)的招投标活动,双方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并且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许春兰,并且有对许春兰的调查(询问)笔录,涉案项目投标文件等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3规定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3规定: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未中标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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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217482-3 | 临清规划道路路口管网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包二)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许春兰(身份证号码:372501********7525) | 聊建行处字(2026)6-2号 | 2026.7.21 | 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参与了临清规划道路路口管网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主要材料采购项目(包二)的招投标活动,双方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你是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且有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涉案项目投标文件等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聊城市盛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3规定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3规定: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未中标的。处罚标准: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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