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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6第7期)
时间:2026-05-29 10:33:15
字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实施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700000217741

聊城市董付片区市政排水及配套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振兴路项目

行政处罚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聊城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建行处字(2026)2号

2026.5.27

聊城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聊城市董付片区市政排水及配套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振兴路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的问题,属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

90日

90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违反其中1-2项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700000217741

聊城市董付片区市政排水及配套设施更新改造工程光岳路部分标段四财干路-济聊高速项目

行政处罚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建行处字(2026)3号

2026.5.27

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聊城市董付片区市政排水及配套设施更新改造工程光岳路部分标段四财干路-济聊高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现场未洒水抑尘的问题,属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

90日

90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违反其中1-2项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700000217741

聊城市董付片区市政排水及配套设施更新改造工程

行政处罚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山东誉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建行处字(2026)4号

2026.5.27

山东誉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聊城市董付片区市政排水及配套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移交材料内含照片)的问题,并有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作为佐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

90日

90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违反其中1-2项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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