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00000217610 | 聊城大学东湖宾馆改造工程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山东御清风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6)1号 | 2026.4.20 | 山东御清风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聊城大学东湖宾馆改造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并且有对你单位委托人訾世洲的调查(询问)笔录,聊城大学东湖宾馆租赁合同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东湖宾馆改造工程,建筑面积10050平方米,属特殊建设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10项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10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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