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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6第6期)
时间:2026-04-23 11:04:15
字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实施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700000217610

聊城大学东湖宾馆改造工程

行政处罚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山东御清风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聊建行处字(2026)1号

2026.4.20

山东御清风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聊城大学东湖宾馆改造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并且有对你单位委托人訾世洲的调查(询问)笔录,聊城大学东湖宾馆租赁合同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东湖宾馆改造工程,建筑面积10050平方米,属特殊建设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10项

90日

9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10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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