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00000217742 | 铁投金晨·云玺项目内的零星劳务施工工程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阳谷泽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30号 | 2026.3.27 | 当事人承建的位于卫育路以西,电大路以南、天乐街以北、新水河以东的铁投金晨·云玺项目内的零星劳务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砂浆未有效封闭搅拌以及裸土未覆盖的情况。并且有对你单位委托人谷月江的调查(询问)笔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2项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2规定:施工单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 10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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