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00000217741 | 城市领秀二期5#楼、8#楼、9#楼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山东双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12号 | 2025.12.30 | 山东双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城市领秀二期5#楼、8#楼、9#楼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的问题,属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 | 90日 | 90日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违反其中1-2项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3700000217741 | 书香名邸项目二标段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19号 | 2025.12.30 | 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书香名邸项目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的问题,属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 | 90日 | 90日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1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违反其中1-2项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3700000217742 | 何官屯棚户区改造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山东潍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23号 | 2025.12.29 | 山东潍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聊城市花园路以西、建设路北何官屯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亦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情况。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以及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抑尘抑扬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2项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742规定:施工单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 10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3700000217867 | 五环国际3#楼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聊城市宝龙置业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24号 | 2025.12.30 | 聊城市宝龙置业有限公司预销售五环国际3#楼项目所得预销售资金,没有按照规定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67项 | 90日 | 90日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67规定:违法行为: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裁量阶次较重:实施本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500 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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