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聊城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聊城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14号 | 2025.10.14 | 聊城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以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住房租赁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 《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90日 | 90日 | 《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