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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第10期)
时间:2025-10-17 10:33:05
字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实施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依据和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聊城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聊城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聊建行处字(2025)14号

2025.10.14

聊城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以及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住房租赁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90日

90日

《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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