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00000217555 | 聊城市农业科学院实验楼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北京广普达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6号 | 2025.9.24 | 北京广普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聊城市农业科学院实验楼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将与该项目工程中标金额相近金额的公共建筑工程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且有对你单位委托人王海洋的调查(询问)笔录、农业科学院实验楼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文件》(项目编号:LCJSGC-2020-104)复印件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第3700000217555规定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第3700000217555裁量阶次一般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工程已经开工,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00000217555 | 聊城市农业科学院实验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北京广普达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7号 | 2025.9.24 | 北京广普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聊城市农业科学院实验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将与该项目工程中标金额相近金额的公共建筑工程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且有对你单位委托人王海洋的调查(询问)笔录、农业科学院实验楼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招标文件》(项目编号:LCJSGC-2022-235)复印件等证据佐证。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55规定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第3700000217555裁量阶次一般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工程已经开工,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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