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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第6期)
时间:2025-07-01 10:08:07
字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实施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700000217642

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

行政处罚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聊建行处字(20255-1

2025.6.30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并且有对其单位委托人王光超的《调查(询问)笔录》、金柱绿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工程概况表》以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佐证,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2-1规定。

90日

9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2-1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3700000217642

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

行政处罚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兹留柱(公民身份号码:372501********2035

聊建行处字(20255-2

2025.6.30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并且有对其单位委托人王光超的《调查(询问)笔录》、金柱绿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工程概况表》以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佐证,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兹留柱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2-1规定。

90日

9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2-1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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