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00000217642 | 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5-1号 | 2025.6.30 |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并且有对其单位委托人王光超的《调查(询问)笔录》、金柱绿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工程概况表》以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佐证,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2-1规定。 | 90日 | 90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2-1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
3700000217642 | 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兹留柱(公民身份号码:372501********2035) | 聊建行处字(2025)5-2号 | 2025.6.30 |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并且有对其单位委托人王光超的《调查(询问)笔录》、金柱绿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金柱绿城东地下车库工程《工程概况表》以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据佐证,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兹留柱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2-1规定。 | 90日 | 90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2-1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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