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处罚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170674020023 | 盛世天湖生态科技园1号地块10-40#商业楼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聊建不予处字(2025)3号 | 2025.3.28 | 山东盛世天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销售由其开发建设的盛世天湖生态科技园1号地块10-40#商业楼所得的预销售资金,没有按照规定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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