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170674020023
| 锦绣·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1号 | 2025.3.10 | 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销售款项,预销售锦绣·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项目所得预销售资金没有按照规定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 90日 | 90日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67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2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
371706740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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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鑫·智博汇项目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聊城荣鑫置业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5)2号 |
2025.3.10 |
聊城荣鑫置业有限公司预销售荣鑫·智博汇项目所得预销售资金,没有按照规定存入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
90日 |
90日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67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2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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