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37170079020003
| 鸿福敬老院职工公寓工程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 聊建行处字(2024)31-1号 | 2025.1.19 | 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阳光社区的鸿福敬老院职工公寓工程项目,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且有行政审批服务局证实该工程项目施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公函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佐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4规定。 | 90日 | 9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立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4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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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福敬老院职工公寓工程 | 行政处罚 |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聊城市住房与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 刘庆栋(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2********6619) | 聊建行处字(2024)31-2号 | 2025.1.19 | 聊城市鸿福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阳光社区的鸿福敬老院职工公寓工程项目,开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且有行政审批服务局证实该工程项目施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公函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佐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刘庆栋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制止该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4规定。 | 90日 | 90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482-4规定: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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