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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稿解读:《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1371500004428215B/2026-46040056
2026-01-26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稿解读:《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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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聊政办字[2020]57号)自2021年1月施行以来,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责任、程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保障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了聊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该文件进行起草修订。

二、决策依据

本文件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

三、主要目的

本文件的制订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法规文件精神,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民生宗旨理念。同时,进一步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四、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差异

本文件保持了与我市目前执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内容的延续衔接。同时,为更好地与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保要求相适应,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意见后,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东昌府区增加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给予场地经营补偿费用的内容并规定适用范围。

(2)东阿县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由800元/户增加至1000元/户;增加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给予10元/㎡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内容。

(3)为强化征迁工地环保监管力度,增加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管控,确保依法合规的管理要求,并鼓励施工单位使用新能源车辆及机械。     

五、重要举措

本次修订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通过政务网公示、下发通知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了修订听证会,与会人员经质询、讨论一致同意修订;委托聊城市信远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认为修订内容风险低、总体可控、建议实施;修订草案由市司法局进行了严格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1)增加补偿内容,提高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设定和调整直接影响着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当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补偿标准在一些县、市、区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实际需求,不同程度上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搬迁费用标准偏低、临时安置费与市场租金脱节等问题。

因此,东昌府区、东阿县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出了增加补偿内容或提高补偿标准的修订调整意见。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组织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本文件采纳了该修订调整意见并予以公布。

本文件修订调整增加的补偿内容能够更好的弥补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产生的各项实际损失,提高的补偿标准更加与当前市场价值相衔接,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和被征收人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减少了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上访、诉讼和对抗性事件,实现房屋征收工作和谐有序推进。

(2)明确施工单位的环保管控责任,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目前,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车辆产生的尾气、扬尘、噪音等污染对周边居民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机械排放与噪声管控也日趋严格,需将房屋拆除施工环节纳入环保监管全流程。

为了强化征迁工地环保监管力度,本文件采纳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管控,确保依法合规,并鼓励施工单位使用新能源车辆及机械。

通过明确施工单位的环保管控责任,将从源头上减少尾气、扬尘、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有力促进房屋征收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本级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本文件严格以相关法规文件为根本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及被征收房屋补偿内容和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我市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采纳了部分县区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内容及标准予以调整的意见建议并由本文件公布。同时,为强化征迁工地环保监管力度,在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基础上,本文件作出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管控,确保依法合规的管理要求,并鼓励施工单位使用新能源车辆及机械,从而减少尾气、扬尘、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有力促进房屋征收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科室: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计划科  

联系人: 李晓兵   

咨询电话:0635-505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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