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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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精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工作,有效缓解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聊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市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住房。保租房坚持“保基本”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统筹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方式。
在聊城市城区(东昌府区、茌平区、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开展保租房工作,适用本细则。其他县(市),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九章,34条,涉及总则、基础制度、房源筹集建设、项目申请认定、人员认定、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责任主体和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发展保租房的责任主体。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保租房工作。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发展保租房的规划制定、政策落实、机制建立、项目认定,监测评价等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发展保租房专题会议,出具项目认定书。
(二)房源筹集和租金标准。保租房的筹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企业、产业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保租房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或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市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保租房任务,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建设保租房。
保租房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原则,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向社会公示。保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租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租金优惠比例由建设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租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三)项目认定与人员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租房实施单位(保租房项目投资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人)向项目所在区提出申请。区保租房组织领导机构或指定的牵头部门在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审查通过后出具联合审查认定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项目可行的,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认定书,纳入保租房项目库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保租房运营期满或因特殊原因退出保租房序列的,向项目所在区提出退出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市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的,退出保租房项目库,收回项目认定书。
保租房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十八周岁以上或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政策。
保租房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且应在保租房运营单位的运营期限内),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四、政策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曹明超
咨询电话:0635-849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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