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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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一、制定背景
2017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聊建字〔2017〕119号),文件于2022年10月到期失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及借鉴青岛、济宁、潍坊、滨州等地市做法,拟订并印发了《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满足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住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需求。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应交价款(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需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算公式为: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或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上市交易或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参照山东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存量房评估价格确定。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情形: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
2.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3.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
4.未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
5.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需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制定依据为:《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在“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认方式上,结合有关部门意见,参照山东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存量房评估价格确定;在具体交纳比例上,参考借鉴省内青岛、潍坊、滨州等地市做法,采用50%的比例。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张吉康
咨询电话:0635-849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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