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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建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4-04-18 09:09:26
字号:

序号

监管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抽查检查方式

实施层级

抽查检查比例及频次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领域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建筑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抽查1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领域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已招标核准项目),抽查1次

3

宾馆、旅店监管领域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4

养老服务监管领域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

1.对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总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的检查。

《消防法》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45%,抽查1次

5

劳动用工监管领域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6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领域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跨部门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检查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具有环保标识。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2%,抽查1次

7

环境保护监管领域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市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城市主干道保洁措施。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8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监管领域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9

建筑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监管领域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0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领域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2年4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核查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消防法》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1

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2016 年 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2

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3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14

 

 

 

 

 

 

 

 

 

 

 

 

 

 

 

15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领域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领域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建设部令第 142 号,2013 年 10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4 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检查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检查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开发资质等情况。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3.《山东省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 7.《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三条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检查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商品房销售主体合法性,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6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领域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取的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等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是否依法依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是否未经同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7

工程咨询单位相关监管领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发起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级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8

成品油流通领域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消防法》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市县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19

新文化娱乐相关监管领域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3.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消防法》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5%,
抽查1次

20

新型储能相关监管领域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跨部门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

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消防法》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现场检查

市、县(市、区)级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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